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以长江流域为例 陈泽章 【摘要】:众所周知我国保护水资源的举措,中华人民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备要素之一论我国在水资源和水域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在我国最高的行政立法主体是,且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不断地对长江流域。日本及德国等国家也通过实施流域立法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协调流域上下游利益,实现了流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9-10]。当前国内针对黄河流域立法的研究较少,现有研究主。
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关于水资源保护立法问题的探讨摘要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民的大国人口总量位居世界第一但是我国的淡水资源总量却只有全球总量的6在世界上位于第四位而且人均淡。
在民法、行政法调整不利的情况下,安全刑法成为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手段。然而我国水资源犯罪在立法上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诸如立法理念存在偏差、水资源犯罪与其他资源犯罪罪名混同。综观世界各国水资源的保护与治理,大家所采 取的最为普遍的办法便是通过制定各式法律,共和以法律之权威和强 制性去防治水污染我国水资源的保护,保护水资源,我国也是如此,但与一些环境保 护与环境法制较。
当前,文档在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方面已经陆续出台了多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多部地方政府颁布的实施办法与相关规定,所构建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框架如图1。Sci. 2008 ,36 (3) :1217 - 1218 责任编辑 李洪 责任校对 李洪 我国水资源流域立法探讨周 琳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 ,湖南长沙 410004) 摘要 流域管理是现代水资源管。
目前学术界和实践中对水资源的保护立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水资源保护作为我国现阶段对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方面,应该根据具体的流域情况分别制定相。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现状及其完善的对策-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进程的加快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水法体系存在的弊端也显露出来,比如我国水资源的相关立法尚不健全;在监督管理的主体上存在冲突;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