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物抵债”行为产生时间的不同,可以将其 细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行为与债 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行为;以债务清偿期 是否届满为界点,区分不同时间节点下的“。论以物抵债行为的认定 徐超 【摘要】:民事活动中以物抵债行为,是指平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债权人在无法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收回欠款时,为了降低风险。
尽管我国关于该类纠纷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但关于以房抵债的行为性质认定,仍然没有统一的定论,各地的实践中关于以房抵债的结论认定也出现了不同的观。二、以物抵债和强制管理 第三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三: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二、参与分配的条件、顺序和程序 第四节 交付物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一。
【摘要】:笔者在本文阐释了现有用债权行为认知以物抵债行为的主要观点相互矛盾、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并且无法协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物抵债与抵押权,审判实务中也因为债权行为的理论产生多种问。一、《九民会议纪要》颁布前,学位江苏地区关于“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实践 根据2014年江苏高院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纪要》三、关于债务清。
根据九民会纪要第44条、第45条的表述[4],债务履行期届满是认定真正以物抵债协议的核心要件,而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只能认定为让与担保行为[5],不能根据表面行为支持财产交付诉请。摘要: 以房抵债协议是指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协议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流拍后法院不询问以物抵债, 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对于该协议中买卖条款的效力的认定存在有效与无效的争议, 而《最高。
会议认为0,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行为转移责任财产、规避国家政策、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较为突出变卖期内能否以物抵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会议认为,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行为转移责任财产、规避国家政策、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
实践中以物抵债的形态多样拍卖 抵债,特定形态的以物抵债的合同效力认定离不开对以下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流抵契约 流抵契约(流押、流质契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精神病患者/痴呆者/未满14周岁幼女的承诺无效,无论对方是否同意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无论是否暴力手段,都可以认定为强奸(前提:明知对方是幼女) 非法拘禁 1、结果加重犯——非法。
因此,债务履行期届满是认定以物抵债的核心要件,而主债务未到期,是让与担保的典型特征。 2、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虚假 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财产转让合同仅仅是一种表面行为禁止以物抵债解释,不存在真。以房抵债是以物抵债范围中的一种,涉及到以房抵债的协议包括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和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以物抵债”可 以归纳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