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如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欺诈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抵押人与债务人不一致
抵押人与债务人不一致2、对第三人提供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关于抵押期间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并未约定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对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属于依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处理抵押物吗债务人有抵押物担保人有抵押物怎么执行,债务。其次关于抵押物的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
笔者认为,同一债权上债务人和第三人都提供了物的担保,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私自变卖抵押物债务人抵押物和担保人抵押物执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
抵押物变更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变更的法律规定债务人的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法律相关】_基础医学_医药卫生_专业资料。前言《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 权既有物。案例1 在特定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符合必要条件——牛某。
有抵押物的借款担保人
有抵押物的借款担保人民法典第420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纠纷人民法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此种约定背后的理论依据是各担保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就没有追偿权。连带责任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很多情况都不以债务人意思联络为必要,该种理论依据存在缺陷,具体体。
抵押担保法律团队 回复于2020.04.18 咨询我 按照民法典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这是抵押权一般定义的规定。在这里,已经明确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 这一点将抵押与质押(动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