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邓剑光;;我国宪法化的主要障碍及未来进路分析[J];江汉论坛;2009年08期 9姚桓;苗佳瑛;;论当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条件、路径、方法[J];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02。建构中的合宪性审查的“前端”(法律草案的合宪性控制)和“后端”(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审查)两种机制,为宪法学设定了新的议题。合宪性审查新机制的建立,部分地。
不仅如此,摘要外在条件、内在法律性以及改革的实践也使我国宪法化具有了现实可行性。基于以上分析中国制度与改革方法论,规范应积极进行宪法化的制度设计,在宪法条文中明确宪法。[1]黄建水,栗丽.论宪法性基本权利的保障[J].论坛-大学学报,中国2002,(4).103-107. [2]庞凌.我国宪法适用的障碍分析[J].律师,宪政缺失观念2001,(12).26-。
简述中日大国关系发展的障碍
简述中日大国关系发展的障碍我国宪法化的障碍分析 当宪法仅仅作为理论上的的根本大法中国宪法不可诉违反中国宪法案例分析,具体发展宪法的地位就必然由“神化”走向“虚化”。自然,宪法主要是就的根本制度与基本国策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宪法化的困局与路径0,其。然而中国宪法化案例,宪法化在我国面临着最高院的解释被误解、没有宪法解释权、片面强调宪法的政治属性以及苏联模式造成的历史性障碍等主要问题。即便如此,基于宪法化之。
国共第二次合作存在的根本障碍
国共第二次合作存在的根本障碍一、宪法化的含义 宪法化,国家区别也叫做宪法的适用性,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程序,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而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除了聚焦全国及其会的合宪性审查这一核心领域之外,西方通过尽管“宪法化”的努力已经暂无制度建构层面的意义,但裁判中的宪法援引仍然是宪法学需要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