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权诉讼摘要代位权诉讼属于1种债权保全方式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苏润春 【摘要】:保险代位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代位权指权利上的代位,研究一般又被称为代位求偿权;广义的代位权不仅包括。
17田健;浅谈债权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J];法律适用;1994年11期 18徐孝先;论民法选诉理论在海事诉讼中的运用[J];海商法年刊;1997年00期 19路光仁;;代位权及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之一,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这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新手段.但是,客体并非每个具体的合。
无论是合同法的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代位权诉讼的涉及可谓是只言片语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不仅程序缺失,程序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更是薄弱。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样缺乏相应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债务人同时具备的两种行为状态并作用于债权人,是债务人对于其债权人及其次债务人在及于债的履行的两个相反方向上都持有消极作为的态度。
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 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产生的权力。这一定义让代位权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人民法院不容易在被执行人没有怠于行使权力的时候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解释清楚何以强制执行到期债权。典型的自然债权就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参见李玉林:“论自然债务”代位权诉讼民事起诉状,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2000年第4期代位诉权理解,第44页。[2] 参见洪学军:“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