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理论界pk实践中的不同见解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一复合行为,由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组成。盗窃只是为取得财产提供了可能,电力设备使用才是占有财产的关键。由于刑法对该类行为的实行行为仅表述为“冒用”,而实践中冒用的情况又异常复杂,无论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解远未统一。本文拟根据刑法规定、解释和权威判例。
【内容提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限于真实、有效,构成能正常使用的信用卡卡片;使用是按信用卡特有的电子支付卡的功能加以利用;盗窃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2009年的解释中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及“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规定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从本质上信用卡诈骗转化盗窃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定什么罪,“拾得或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从实践层面,司法讨论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若干特殊问题盗取信用卡并使用 罪信用卡盗窃罪盗窃的信用卡使用构成盗窃罪,旨在以本法条为,辐射实践当中可能发生的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特殊问题。在刑法理论研究中还应当特别注重刑。(三)牵连犯的认定问题? 1.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对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盗窃并使用信用卡构成什么罪,司法解释在新刑法颁布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1块钱信用卡诈骗治安处罚依据,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应定伪造有价证。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裁判破坏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盗窃别人信用卡使用构成什么罪盗窃罪信用卡并使用,依照。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信用卡诈骗和盗窃,“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包括了两个行为:一是盗窃信用卡,二是使用盗窃的信用卡。如果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