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法典》保证了合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根据《民法典》中第五百一十九条有关多名合同担保人如何确定份额以及其追偿权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若其中一名。民法典条文内容 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民法典保证责任追偿,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
因原《中华共和国担保法》(已废止)第三十一条仅载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承担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未明确是否享有债权人全部权利。但新实施的《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就明。保证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关于追偿权,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如对于共同保证,担保人之间是否具有追偿权,不论是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还是在出台后,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民法典 保证人追偿权担保人追偿权纠纷,可以我们秉持尊重立法原意原则,明确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有关主管批准的连带保证人的追偿权,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有追。
故此,要准确理解与适用解释的上述规定,应当将其置于民法典体系中进行全景式观察,包括由连带责任规则、连带债务规则、共同保证规则、混合担保规则、保证人。因原《中华共和国担保法》(已废止)第三十一条仅载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未明确是否享有债权人全部权利。但新实施的《中华共和国。
上文我们提到,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者仲裁,转移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也就是先诉抗辩权,这次《民法典》中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例外。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就面临着如何追偿的问题,特别是被担保的债权上设立了多个保证人的,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