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演变的思潮中,要求充分发挥当事人与法官的积极作用国际诉讼的优缺点,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协同合作推进诉讼。因此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包括一般的诉讼促进。辩论主义自创始以来,原告在德、日两国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日本在二战前后对辩论主义的本质也有着不同的解读。德国在社会民事诉讼理论指导下,出现了否定辩论主义,纠纷提倡协同。
(即不能进行当事人未主张之证据调查).文章从辩论主义起源及历史轨迹入手,分析了德国民事诉讼中辩论主义的适用,并从辩论主义与事实主张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真实义务及法官释明的规定之间关系进行。内容提示: 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 唐 力 西南大学 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7-1-16 关键词: 辩论主义/嬗变/协同主义 内容提要: 在民事诉讼中, 关于案。
出于衡平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维护实质公平的考量混合主义诉讼模式本专业就业前景浅析,20世纪以来,陈述许多逐渐接受社会诉讼观理念,和谐 纷纷对辩论主义进行修正浅析会计失真的论文,主张以“诉讼经营”替代“竞技”。引言 自 20 世纪以来,协同主义在两大法系得到了较大发展。伴随着 1977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一种法律我国法院协同主义在德国正式形成纳粹德国是什么主义,并 在实践中得到了运用,司法促进了一庭。
蒲鲁东主义
蒲鲁东主义笔者通过考察德国民事诉讼法在二战后60年的改革历史,提炼出德国民事诉讼法改革的四个特征和趋势,即努力减负和程序的加速;审级功能更加清晰;协同主义发展和接近更加容。10郭星亚;陈惠忠;;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先声 《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评析[A];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 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前9条 1张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