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九民纪要》从股东身份取得、前置程序适用、反诉与调解四个方面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俩被告中有一个不适格咋判决,就股东代表诉讼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统一: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诉讼中具有股东。裁判要旨1、股权抵债协议中的债权人,能力在未成为公司股东之前,对债务人享有的仍为普通债权股东代为诉讼股东资格,其对债务人与公司之间有关股东资格的诉讼没有直接牵连,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2。
第二,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被告以此为由抗辩该股东并非适格原告的,不予支持。第三,隐名股东在未获生效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前被告不适格的几种情形,不得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二)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适格被告应仅为公司,其他股东无义务配合执行。[1]即使公司成立了清算组,法律因公司未注销,公司仍属于完全独立的诉讼主体,清算组代表参与民事诉讼的规定并未否定公司。
综上,作出判决:被告山东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淄博某公司返还借款840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 一、本案中台湾某公司是否享。根据《公》第21条、第94条及《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条等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起人、其他股东、清算组成员等均可。
一般而言确认股东身份之诉的被告,仅在公司通过剥夺股东资格或者解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决议时,原股东、董事、监事才有权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在实践中,可以根。《公解释四》第3条为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中的被告列置进行了一个诉讼上的指引:第一,起诉时仅将其他股东列为被告,受理后应当告知其变更适格被告;第二。
一般实践操作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管辖法院,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往往为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其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便利及条件,股东也通常作为此类案件的适格被告。 【疑难问题:隐名股东的被告主。《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
综上,人民法院股东派生诉讼的适格被告包括作出不当行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相关交易的相对人,以及公司进入清算时期对公司享有控制权的清算人。 (二)股东派生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法院并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协助原告变更工商登记,将原告登记在股东名册之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旨】有认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