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长伦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被告人王宗达上海市浦东新区,男,1957年8月6日出生,原系浙江省丽水市碧湖啤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上海市浦东新区邮编上海市浦东新区房价,于1999年8月24日被逮捕。2000年2月2日被取保。
对于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且对于损害商业信誉罪只有同时具备捏造和散步虚伪事实上海浦东新区免费刑事律师损害商业信誉罪案例,律图才能构成此罪。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一、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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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行政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1100 委托代理人:季诺,北京市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上海市浦东新区邮编,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