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福初,株洲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马。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881号 原告张军,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杜福初,株洲市石峰区石峰。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881号 原告张军,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杜福初,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原告万。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福初,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系株洲市石峰区石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杜福初,株洲市石峰区石峰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宗传兴,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王志祥,男,1980年3月8。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健华,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