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数额巨大的话会构成、基本情况案由: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被告人:刘某甲,男,1946年3月14曰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某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西安康市某区自来水公司经理、安康市某给排水安。
?0?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行为主体、客观方面都是类似的,如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都是利用了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同业竞争罪定罪量刑,都是将与自身任职单位相关的业务直接参与、或移交给关系人经营百度旗下专业法律服务平台,超3万律师24h在线,一对一解决您的上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律师法律问题,信息平台严格保密,请放心提问;分钟级响应已提供1926万次服务
二、律师评析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的公司、企业,自己也参与经营、从中获取巨大的非法利益并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张国贵律师2020-12-15查看:81次法律常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一)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额巨大,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不正当经营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咨询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专业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同业罪量刑,解释: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同业经营罪判处,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一般不仅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
专业律师团审阅罪名首页概念构成要件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解释法律意见辩护词案例概念详情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而我认为既不构成贪污股东同类经营构成犯罪,又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理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