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21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
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
起诉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湖北省浠水县**镇**。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
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5。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
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