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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有居住房纠纷

浏览次数:3986 发布时间:2022-12-19 11: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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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 导读: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公有居住房没有登记的面积,房产上诉综述各区、县人民法院: 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以来,房屋纠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居住权主体是承租人和同住人,高级人民法院同住人享有相应的公房居住权。公房居住权纠纷案件的实质,就是如何确定同住人。 关于同住人的界定,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